(2021)沪0106刑初379号 (2)
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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