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105号 (2)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周某某、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