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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陆开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杨浦区长白三村小区延吉东路出入口处因停车位纠纷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尤张某、杨某某到场处警。因对民警处理结果不满,邹某某在拍摄民警警号过程中对民警尤张某进行推搡,在被制服过程中踢踹尤张某。民警李某到场支援并传唤邹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邹某某在被带离过程中咬伤李某右手。经鉴定,尤张某肢体遭外力作用受伤,致右手、左膝皮肤擦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李某右手遭外力作用受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该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陆开宇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21年4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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