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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汪洋,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开鲁路XXX号“仙云居小笼包”店内,趁无人之际,从韩某某放置于微波炉上的塑料盒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马峰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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