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446号 (2)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