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8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间,徐某乙(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徐某甲在该赌场内负责洗牌等。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G20沪宁高速西侧一蔬菜大棚内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涉赌人员50余人,查扣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等物。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