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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自报),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萍、被告人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开设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五四村XXX号无名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赢钱的赌客处抽取台费获利。
  2021年1月13日22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杨某2及赌博违法人员胡某某、张大巍等共计23人(均另处),并查获赌资人民币5,870元、台费人民币400元及赌具两枚类一元硬币、一个红色塑料碗。到案后,杨某2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杨某1、周某某、闫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有关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2的多次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关于杨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杨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二、在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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