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4月14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乔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至本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司员工宿舍内,因当日白天工作上的琐事再次找同事即被害人刘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骆某某挥拳击打刘某某鼻部,致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骆某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鉴于骆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刘某某作了赔偿,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酒后一时冲动殴打他人,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对被害人作了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本市杨浦区泰宝大厦保安。2020年9月15日中午,骆某某与刘某某因工作发生不愉快,当日22时许,骆某某酒后至本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司员工宿舍,为白天的事找刘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骆某某拳击刘某某鼻部,致刘受伤。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骆某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骆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47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骆某某是上海市国航路XX大厦保安。2020年9月15日22时许,刘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骆某某一身酒气为二人中午发生的不愉快找刘、骂刘,刘某某想警告骆,迎面向骆某某走过去,骆上来就是一拳直接打在刘某某的鼻子上,刘被打得倒退几步,鼻子里有血流出来,顺手拿起一个玻璃杯和骆某某扭打在一起,骆来抢杯子,争抢期间杯子掉在地上摔碎了。二人被同事拉开后魏某某报警,并陪刘某某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
2.证人魏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5日中午,骆某某、刘某某在公司因工作发生不愉快。当日22时许,骆某某满身酒气来到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进入魏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的房间,与刘某某理论中午的事情,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骆某某突然先推了刘某某一下,刘顺势推回去,骆拳击刘某某面部一拳,正好打在刘的鼻子上,刘的鼻子直接就流血了,后刘某某顺势拿起桌上一个玻璃水杯准备打骆某某,骆见状上去抢夺,二人撕扯在一起,玻璃水杯掉落地上摔碎了,魏某某、金某某看到就将双方拉开。后魏某某陪刘某某至医院,医生说刘某某鼻子骨折了。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海长海医院放射科影像检查报告单及病历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骆某某到案的经过。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代管款收据、代管款处理通知,委托书证实,本院审理期间,骆某某赔偿刘某某4760元。
6.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骆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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