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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指定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人唐某,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邓某,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指定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2(曾用名:许锋锋),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辩护人游振奇,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指定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王某、唐某、崔某某、张某,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昌杰、被告人邓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楼臻、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菊萍、被告人许某2及其辩护人游振奇、被告人雷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力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刘某商议组织团伙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二人承租四川省三台县会仙花园小区一民房,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某、王某、邓某、蒋某某共同作案。该团伙通过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家联系,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移的非法资金,资金入账后再按照指示拆分、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9月下旬,该团伙作案使用银行卡十余张,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9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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