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指定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人唐某,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人邓某,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指定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2(曾用名:许锋锋),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辩护人游振奇,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指定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王某、唐某、崔某某、张某,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昌杰、被告人邓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楼臻、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菊萍、被告人许某2及其辩护人游振奇、被告人雷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力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刘某商议组织团伙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二人承租四川省三台县会仙花园小区一民房,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某、王某、邓某、蒋某某共同作案。该团伙通过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家联系,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移的非法资金,资金入账后再按照指示拆分、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9月下旬,该团伙作案使用银行卡十余张,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960万余元。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邓某、唐某、蒋某某转移至重庆市涪陵继续以相同手法共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419万余元。
经查,赵海亮被骗人民币26万余元中有3万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叶惠珍被骗人民币7,400元中有5,800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20年10月上旬前往湖南郴州,并先后纠集被告人许某2、张某、雷某某、崔某某,以相同手法继续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586万余元。
经查,由凤明被骗人民币9万元中有15,000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说明、工作情况、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作情况、资金流转图、银行卡情况说明、关于郴州洗钱团伙涉案流水的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电子数据,赵海亮、叶惠珍、由凤明的陈述,证人许某1、李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杰、崔云青的电话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亲笔供词,刑事摄影件、视频资料,实名制乘车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