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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80号 (2)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邓某、唐某、蒋某某转移至重庆市涪陵继续以相同手法共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419万余元。
  经查,赵海亮被骗人民币26万余元中有3万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叶惠珍被骗人民币7,400元中有5,800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20年10月上旬前往湖南郴州,并先后纠集被告人许某2、张某、雷某某、崔某某,以相同手法继续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586万余元。
  经查,由凤明被骗人民币9万元中有15,000元经上述团伙转移拆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唐某、邓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刘某、王某、唐某、蒋某某、许某2、崔某某、雷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说明、工作情况、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作情况、资金流转图、银行卡情况说明、关于郴州洗钱团伙涉案流水的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电子数据,赵海亮、叶惠珍、由凤明的陈述,证人许某1、李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杰、崔云青的电话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亲笔供词,刑事摄影件、视频资料,实名制乘车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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