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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80号 (3)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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