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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80号 (4)
  一、被告人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许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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