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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暂住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朱刚,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初一”,男,1982年9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六都村毛家19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琼虹,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朱刚、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柳琼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委托同案犯吕某某(已判刑),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购买了钢管、瞄准镜等枪支散件,并由吕某某组装成二支快排气枪后交与叶某某自用,叶某某共向吕某某支付人民币五百余元。经鉴定,该二支快排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
  2、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把正规射钉枪及一根钢管,后自行改装成一支改制射钉枪自用。经鉴定,该支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
  3、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自行购买一把正规射钉枪,并委托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一根钢管,后由张某某为其改装成一支改制射钉枪自用。经鉴定,该支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吕来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枪支照片、枪支(弹药)样本收集收据、网络购物交易记录截图及调取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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