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3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男,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新村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沈某、章某二人结伙,为“皇冠”网络赌球网站担任代理,由沈某负责提供“皇冠”平台赌球账号“cbn00217a”,由章某负责招揽赌客蒲某某、钱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并接受投注,二人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沈某、章某于2021年1月7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已被依法扣押。
审理中,被告人沈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蒲某某、钱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赌博网站界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章某互相结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