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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魏旗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俊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周连强,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1,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施卫国,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殷敏,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蒋振伟,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2,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刘明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郑某、陆某1、方某某、沈某、范某某、陆某2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经营趣无忧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无忧公司”)期间,经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以为企业发放员工薪资为幌子,指示被告人郑某、方某某联系走账、开票,被告人陆某1记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迪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扬公司”)、上海翻盘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翻盘侠公司”)、上海天域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上海六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522,97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被告人沈某等人至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陆某2等人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迪扬公司、翻盘侠公司、上海米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库公司”)、上海聿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聿毅公司”)、上海淼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雅公司”)、上海外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电公司”)、天域公司、六论公司虚开趣无忧公司、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企宝公司”)、上海燦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燦煌公司”)、上海菲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识公司”)、上海玛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轩公司”)、上海麒菡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菡公司”)、上海营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铎公司”)、上海怀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勋公司”)、上海壑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壑深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7份,价税合计83,027,2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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