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374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六、被告人范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七、被告人陆某2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郑某、陆某1、方某某,陆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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