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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刑初1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刘奇伟、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琦,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
  辩护人谢博,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0〕389号起诉书、沪普检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沪普检刑变诉〔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孙某、陈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孙某、陈琦及辩护人刘奇伟、刘纲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谢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0年间,广州晶益求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晶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琦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室成立晶益公司上海分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付息,以晶益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增资扩股股权认购协议书》,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晶益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935,348元(以下币种同),已返款4,622,293元,尚有13,313,055元未兑付。
  2020年7月7日、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接民警通知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陈琦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公司的工商资料及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及证人朱琴章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增资扩股股权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案件调查表、专用收据、股权证、承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聊天记录截屏、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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