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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何佳,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何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哈灵麻将”APP上创建亲友圈,建立赌博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在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的房费,至2020年10月21日,其共计收取房费约人民币9万元(购卡成本约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微信群、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亲友圈、购卡记录等截图,证人甘某某、苏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施某1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手机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钱 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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