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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2自2020年7月13日起,利用其从他人处获取的“亚星网络百家乐”账号(pu5k)和密码,在本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召集他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从中以码量返利获利。2020年7月21日,公安人员至上址查获以“网上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的张1、王某某、费某某(另处),抓获被告人张某2,扣押赌资人民币22,100元,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机等物。同日参赌人员朱某(另处)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收缴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200元。
  至案发,该“网络百家乐”帐户有效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54,180元,洗码量为人民币863,835.25元;2020年7月21日该帐户有效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29,145元,洗码量为人民币482,515.25元;被告人张某2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3,2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2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检举人已被判处刑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2向本院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当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某、张1、费某某、朱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网上百家乐界面、投注和码量记录截屏图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账户转账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立功材料,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系坦白,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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