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2319号 (2)
  一、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退缴在案的赃款,连同扣押在案的赌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张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楚楚
书 记 员 严培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