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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李新星,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新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刘某1租借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2020年3月初,被告人殷某某雇佣肖某某(已判刑)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同年4月9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操盘手肖某某及参赌人员韩某某、刘某2、刘某1等人,查获配钞11,000元、赌资若干、涉赌计算机等,被告人殷某某跳窗逃跑。
  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伙同肖某某、刘某1、刘某2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场由肖某某负责,账号、密码、配钞均由肖提供,其负责为该“网络百家乐”赌场望风和购买物品招待赌客。
  该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殷某某表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家中年迈的双亲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殷某某与刘某1等人商定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由刘某1租赁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作为赌博场所,后刘退出合伙。2020年3月起,肖某某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操盘、结算赌资等,殷某某负责配钞、结算赌资、记账等。同年4月9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肖某某及参赌人员韩某某、刘某2、刘某1等人,查获11,000元、涉赌计算机等,被告人殷某某跳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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