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331号 (2)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殷某某带肖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网络百家乐赌场让肖负责操盘,肖某某每周工资3000元,拿了2周,都是殷某某现金支付的。殷某某是赌场老板,负责配钞、与赌客结算赌资、招募员工、发工资。民警查获的2本账本是殷某某记账的,黑色皮包内的11,000元是殷某某的配钞。案发当天殷在现场配钞,民警来后其从窗口逃走。
  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日,殷某某、肖某某让刘某1参与合伙开设百家乐赌博场所,刘负责租房,并出资5000元用于购买百家乐赌场的电脑和电视机,赚了钱3人平分。当日,刘某1微信转账5000元给肖某某微信名为“顺其自然”的账户。11月9日,三人至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刘某1以“刘涛”的名义与房东代理人潘某某签订租房协议,租期是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租金每月3000元,房租由殷某某交给刘某1支付。当天下午殷某某、肖某某将赌博用的设备搬进房间,晚上有3个人在里面玩百家乐,殷某某等人让刘负责望风。11月10日,刘某1的老乡劝刘不要和殷某某、肖某某合伙,刘遂向二人表示要退出,让二人将5000元采购设备的钱退还,当日殷某某将钱款现金返还。刘某1在该赌场玩过百家乐,多次将赌资转给肖某某,该百家乐赌博场所由殷某某负责配钞、结算,日常开销也是殷某某负责,肖某某负责操盘。并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微信截图予以印证。
  3.证人韩某某、刘某2、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9日21时许,韩某某、刘某2等人在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楼某房间参与百家乐赌博,刘某1亦参与百家乐赌博,殷某某是赌场老板,微信昵称“冰山一角”,肖某某负责操盘,微信昵称“顺其自然”。并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微信截图予以印证。
  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潘某某是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房主吴1、吴某2、陆某某的亲戚,受委托打理该房屋。2019年11月9日,潘某某经陆某某委托,与自称“刘涛”的刘某1在上述地点签订租房合同,当时殷某某、肖某某、刘某2也在场,租金每月3000元,按三个月一期支付,刘某1当场扫码转账3000元给潘,并支付现金9000元,之后就是微信名为“冰山一角”的人转账付租金7500元。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予以印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