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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31号 (3)
  5.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4月9日21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检查,发现房间内有4名男子,1名女子涉嫌赌博,另有1名男子逃跑。民警在肖某某处查获涉案电脑1部、本账2本、手机1部、4835元,韩某某处查获手机1部、2480元;张某某处查获手机1部、1920元;刘某2处查获手机1部、10,400元;刘某1处查获手机2部;并查获逃跑人员殷某某遗落的黑色皮包内11,000元,当场均予以扣押。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10日,韩某某、张某某、刘某2、刘某1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殷某某当庭供述,2019年11月2日,刘某1、肖某某、刘某2、殷某某一起出资开棋牌室,让韩某某帮忙找房源,韩找到本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11月9日,刘某1、肖某某、刘某2、殷某某一起至该处,由刘某1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第一次租金和开设赌场的设备四人共同出资。2020年1月初,因赚不到钱,刘某1要退出,找“小娥”出资2000元接盘。之后的房租是刘某2、肖某某、“小娥”每人给殷某某2000元,由殷转账给房东。肖某某负责操盘、配钞、结算赌资等,赌博账号是一个安徽老乡给肖某某的,殷某某负责配钞、结算赌资、记账等。2020年4月9日22时40分许,殷某某在其开设的上述百家乐赌场,因有民警检查,遂跳窗离开。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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