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汪倩玉,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盘某,曾用名盘明生,化名廖志江,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瑶族,小学肄业,系广州市白云区南岭西路XXX号厂房工人主管,群众,户籍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杉木源村4组,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南岭西路XXX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21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政玮、彭海霞,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倩玉、顾一峰,被告人盘某及其辩护人周政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年底至案发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南岭西路XXX号内二至四层作为生产场所,雇佣被告人盘某等人为其生产制造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包对外销售。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南岭西路XXX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爱马仕”品牌皮包6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4,24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还伙同他人,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红双和庄东路长红银海商务6楼作为生产场所,雇佣同案关系人黄宾、周小勇(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制造假冒“香奈儿”品牌的皮包对外销售。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长红银海商务6楼仓库内查获假冒“香奈儿”品牌皮包150件,共计价值87,000元。经审计,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香奈儿”品牌皮包的金额为446,54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87,780元,被告人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4,24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盘某在广州市南岭西路XXX号仓库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盘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庭前预交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再犯可能小;三、被告人周某某已深刻意识到错误,并积极缴纳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四、被告人周某某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五、被告人周某某并无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二、被告人盘某仅仅领取工资,无分成,系从犯,其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盘某系少数民族,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低,愿意当庭认缴部分罚金,剩余罚金若有经济能力也愿意缴纳。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盘某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盘某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南岭西路XXX号内二至四层处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包并对外销售。
2019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雇佣同案关系人黄宾、周小勇(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双和东街XXX号XXX楼处生产假冒CHANEL品牌的皮包并对外销售。经审计,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生产并销售的假冒CHANEL品牌皮包共计446,540元。
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道106双龙花园5栋601室抓获被告周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岭西路XXX号仓库内抓获被告人盘某。同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双和东街XXX号XXX楼处查获CHANEL品牌的包、盒子、卡片、布袋、半成品包、商标模具、针车机、账本等物若干,在广东省广州市南岭西路XXX号仓库内查获爱马仕品牌包具若干。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CHANEL品牌的包、盒子、卡片、布袋、半成品包及爱马仕品牌包具均系假冒。经审计,上述被查获的假冒CHANEL品牌包的货值金额为87,000元,假冒爱马仕品牌包具的货值金额为5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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