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08号 (4)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盒子、卡片、布袋、半成品包等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 潘 抒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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