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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4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
  辩护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孙国华,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罗春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辩护人杨融越、孙国华、罗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闫某某(已判刑)在经营欧拓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决定开展菲佣业务并全面负责。公司员工在闫某某授意下伙同国内家政公司王某5(已判刑)等人,安排国内雇主通过网络面试挑选菲律宾共和国国籍人员,指使雇主编造虚假入境事由、伪造聘用合同等,并递交上述伪造材料骗取中国驻菲律宾使馆签发的工作签证(Z签证),接菲佣入境并进行培训等,先后八次组织MILGRACEMERCURIOTAPIRU、PRINCESSGERONYAP、LEAPUGAT等八名菲律宾共和国国籍人员非法入境后在中国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其中,公司员工JONICARAMIREZNALLOS(已判刑)负责联络菲律宾相关中介,在中国国内及菲律宾方之间传递菲佣资料及办理工作签证所需资料,帮助公司为菲佣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夏某某及梁某某(已判刑)等人负责联络国内家政公司及雇主,办理菲佣业务等;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及虞某(已判刑)负责菲佣业务售后服务,办理部分菲佣工作签证等;戴某(已判刑)负责菲佣落地培训,办理部分菲佣保险等。
  2020年12月1日、12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分别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被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40,800元、10,000元、12,000元,上述钱款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郑1、张1、李某1、韩某某、詹某某、张某2、王某1、陈某1、刘1、吴某1、周某1、郑某2、陈2、郑3、刘某2、朱某某、窦某某、吴某2、卢某、王2、李2、姜某某、许某某、卞某某、曹某某、史某某、沈某某、张某3、范某、俞某、王某3、刘某3、王某4、周某2、王某5、马某某、闫某某、虞某、梁某某、戴某、JONICARAMIREZNALLOS、MILGRACEMERCURIOTAPIRU、ELEONORABENOJAQUIPANES、PRINCESSGERONYAP、ROSELYNBALMORESCLERIGO、LEAPUGAT、SHERRYLOUHERNANDONIGOS、DIONAHMAEMAQUILANPONO、RAZLEALAGOSDIZON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佣人雇佣合同、外籍家政服务委托协议、外籍家政服务补充协议、家政服务代理合作协议及备忘录,杭州巨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科雅大酒店公司、内蒙古融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函,关于内蒙古融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境外人员备案的申请,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函,海南都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留许可申请书,包头市外国专家局、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侨光线缆有限公司就业证明,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审批表及受理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Z签证)、护照、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许可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及延期申请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家政服务协议、收款收据等截图,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费用详情、付款说明、收据,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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