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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54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王某、伍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姚 鑫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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