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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54号 (2)
  (二)偷越国(边)境事实
  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等事宜,先后二次从云南省偷渡至缅甸勐拉,每次逗留一段时间后再偷渡返回国内。
  2020年12月30日,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王某、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2、闫某某、杜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出入境记录、航班信息、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账号、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赌博平台界面等截图照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涉案赌资有重复计算可能,但对指控赌资金额无异议,被告人任某某虽是主犯,但与陈某某相比参与度较小,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伍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伍某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王某、伍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王某、伍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越国(边)境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开设赌场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王某、伍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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