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2刑终632号 (2)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法院鉴于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已对其从轻处罚。现黄某某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不予准许。辩护人关于黄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黄予以改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李 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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