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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631号 (2)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刑初34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蒋丽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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