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终32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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