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2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自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刘自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盐商集团于2014年初起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6.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先后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六部团队长、大团队长,对外销售“壹财保”等壹理财理财产品,任职期间累计交易量金额为1,860万余元,入金金额1,836万余元,个人获利金额73.24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菊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退赃。
  辩护人刘自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家属愿意帮助退赔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上海盐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网络公司”)、上海融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进行非法集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