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2387号 (2)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傅正军
人民陪审员 蒋 富
书 记 员 严培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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