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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88号 (3)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退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程 劼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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