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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459号 (2)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季某2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5,658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哈灵麻将”亲友圈数据作为证据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季某2被抓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季某2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季某2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照片,证实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2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季某2所实施的行为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季某2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季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季某2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季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服从监督管理,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一新
人民陪审员 王培根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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