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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石启仁、范玉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陈杰,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石启仁、范玉伟、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奉贤区海湾镇海马路XXX弄XXX号、XXX号生产、销售假冒优衣库品牌服装。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购进印有优衣库商标的领标、吊牌、无标识的T恤、卫衣等,先后招募被告人崔某某在服装上印制图案、烫印领标,郑元元(另处)包装和挂吊牌,季某某(未成年人,另处)担任网店客服,在“上海侬菠服饰有限公司”等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假冒优衣库品牌的服装至本区等多地,经审计,2019年5月至案发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万余元。
  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现场查获假冒优衣库品牌服装5,210件,合计价值15万余元,及印有优衣库商标的吊牌35,000个、领标40,000个、烫印机等。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明确:公安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处查获的假冒优衣库品牌服装的货值金额约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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