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31号 (3)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已预缴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剩余的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吊牌、领标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沈凤喜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