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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4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谢烨阳,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谢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Fisher-Price”品牌的婴儿摇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余万元。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Fisher-Price”品牌的婴儿摇椅、包装盒、说明书等物若干。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Fisher-Price”品牌的婴儿摇椅、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均系假冒。经审计,上述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1万余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美泰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1的证言、美泰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制作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康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陈某2的证言、同案关系人余冰涛、王伟光、唐伟龙的供述、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铭煜玩具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审计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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