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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武霞,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武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店“星发油漆涂料店”“皓天油漆涂料店”“金豪乳胶漆涂料店”“大张伟的店”“乐宝XXXXXXX”对外销售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油漆涂料。经审计,上述店铺的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万余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公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照片、同案关系人李灵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光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情况说明》《补充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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