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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赵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莹静,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5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等人无“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从陈建辉处提货假冒“CHARLES&KEITH”品牌的箱包并通过线上互联网方式对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从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处提货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0余万元,并加价对外销售。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货后加价予以销售,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自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的提货价为290余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以提货价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金额,上述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系因疫情原因而犯错,其有正当职业;3.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退赃退赔,其自己身体不佳且有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等人无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处提货假冒CHARLES&KEITH品牌的箱包并通过线上互联网方式对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从同案关系人陈建辉(已判决)处提货金额共计290余万元,并加价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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