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33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张 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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