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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徐汇区。
  指定辩护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巫小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本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弄XXX号楼XXX室因怀疑一起打麻将的陈2、戴某1出老千,即质问并动手殴打叫来二人打麻将的被害人陈某1,并声称要报警。后陈某1等人被迫选择转账人民币49,600元了结事情。嗣后,陈某1报案,盛某某将人民币49,600元归还对方,达成谅解。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陈2、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1、王某某、孙2、袁某某、邵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3的证言、协议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鉴于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事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建议法院予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盛某某与孙1、被害人陈2、被害人戴某1在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弄XXX号楼XXX室打麻将。后盛某某因怀疑陈2、戴某1出老千,让其女儿孙2替其打麻将,自己返回楼上住处叫上男友袁某某、女儿男友邵某某二人来到现场。到场后盛某某以陈2、戴某1出老千为由,质问并动手殴打叫来二人打麻将的被害人陈某1,并声称要报警。陈某1、陈2、戴某1三人被迫选择给钱了结事情,由陈某1转账人民币3万元、陈2转账人民币1万元至盛某某,戴某1转账人民币9,600元至袁某某。嗣后,陈某1报案,盛某某将人民币49,600元归还对方,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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