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477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