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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
指定辩护人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2,580元、3,500元的价格,向范申浦(已另案判决)先后出售两只太阳锥尾鹦鹉及四只和尚鹦鹉,并通过长途货运的方式从江苏省宜兴市寄给范申浦。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范申浦住处查获两只鹦鹉,后在范申浦手机内提取到四只鹦鹉的饲养视频及照片。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查扣的两只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上述饲养视频中的四只鹦鹉均为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
2020年6月22日,民警至被告人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于2021年5月21日与上海动物园签订《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用于园内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参与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张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案发后参与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零八十元予以追缴。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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