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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
  指定辩护人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2,580元、3,500元的价格,向范申浦(已另案判决)先后出售两只太阳锥尾鹦鹉及四只和尚鹦鹉,并通过长途货运的方式从江苏省宜兴市寄给范申浦。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范申浦住处查获两只鹦鹉,后在范申浦手机内提取到四只鹦鹉的饲养视频及照片。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查扣的两只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上述饲养视频中的四只鹦鹉均为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
  2020年6月22日,民警至被告人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于2021年5月21日与上海动物园签订《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用于园内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参与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张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案发后参与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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