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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卫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为非法获利,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采购蟋蟀,并由王某某饲养后作为“斗蟋蟀”赌博之用。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余某某(另案处理)向印某某借用本市黄浦区肇周路XXX弄XXX号底楼房屋作为夜间“斗蟋蟀”赌博场所,胡某某在该赌场内担任“裁判”,负责组织赌客参与斗蟋蟀赌博活动、收取赌资及赌场抽成(按照参赌人员赢取赌资的10%抽成),并从中分取非法收益。2021年2月9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胡某某及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经查证,共有20余人在该赌场参加“斗蟋蟀”赌博,多名赌客指证被告人胡某某招揽他们至该赌场参赌。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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