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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8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2,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2021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王某某,上海邑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2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起,许某2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百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川公司)租借车辆后,伪造相关车辆、车主信息,采用与他人签订抵押或者买卖车辆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21年1月1日,被告人许某2从百川公司租借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伪造车主付一体的身份证后将该车开至安徽省蚌埠市,并于当月2日以车主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尤慎代)签订《汽车买卖协议》,骗取预付款现金人民币9.3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后逃匿。
  2.2021年1月6日,许某2从百川公司租借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伪造行驶证后和许1将该车开至浙江省杭州市与杨立春(均另案处理)会合,又于当月8日将该车开至上海市嘉定区,经验车、谈判,欲以车主的身份与被害人姜某某签订《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借款16万元,后在验证的过程中被发现行驶证系伪造。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2在行骗时被当场扭获,其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许某2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某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同案嫌疑人杨立春的供述,证人杨1、王某、杨某2、许1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汽车买卖协议、债权转让合同、收条》(付一体)、付一体身份证(伪)、租车材料、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抵押车辆逾期变卖委托书、行驶证(伪)复印件,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相关车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许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既遂数额9万余元,未遂数额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许某2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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