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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836号 (2)
  一、被告人许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2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忠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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