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200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许某、蔡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仍于2020年12月,由许某通过“龙哥”(另处),介绍蔡某某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予以出售。2021年1月,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虹口区商业二村XXX号XXX室家中,遭遇他人通过手游网站以充值购买游戏礼包为名实施诈骗,其中人民币4,800元和人民币10,420元分别于同年1月21日、1月23日,被转入被告人蔡某某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次日,被告人许某经电话通知,至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蔡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网络平台聊天记录、部分转账记录,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蔡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蔡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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