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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张月租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实际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后转账洗钱使用。案发后经查,该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涉案金额人民币2.2万元。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杨浦区XXXXX(江浦公园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账户交易明细、出具的《扣押笔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在庭审中又当庭供认,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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