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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6日4时4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皖SN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吴某某等6人,沿青浦区沪常高速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24. lK处时,因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车辆撞击高速公路隔离护栏造成车辆解体,乘坐人邹某某、黄某某及吴某某三人被甩出车外,车辆碎片砸到途经的一辆牌号为沪A8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邹某某、黄某某、李某3(受二次事故加重伤害)三人受伤以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2、陈某、邹某某、李某3、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监控视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证明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身份情况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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