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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
  辩护人方爽,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方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起,“小黑”(另处)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通过上述方式,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4万余元。
  2021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黄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51元。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同公诉机关认定的法定情节,同时提出黄某某主要犯罪事实发生于2020年5月,后期认识到错误已经自行停止,但因账号被禁而无法消除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建议在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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